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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引起各界廣泛關注。這份《指導意見》中針對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實際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困難和問題做出了回應,究竟有哪些 “引爆”眼球的看點?小編為你來一一梳理。
一問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職責范圍有多大?
答:綜合執法隊伍職責范圍將大于同級生態環境部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承擔的執法職責更廣,主要表現在整合了國土部門對因開發土地、礦藏等造成生態破壞的執法權,林業部門對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生態破壞的執法權。
各地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工作需要,進一步整合地方有關部門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已經實行更大范圍跨領域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的,可以繼續探索。具備條件的地區可結合實際進行更大范圍的綜合行政執法。
二問
以誰的名義執法?
答: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的名義,依法統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等執法職能。
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名義執法可以較好地與縣級“局隊合一”模式相匹配。具體模式由地方明確,可以參考公安機關內設大隊的模式,縣級生態環境分局可以內設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此種模式下,不宜以內設機構的名義行使執法權。
三問
人員轉隸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答:一是堅持“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環境執法隊伍應整體劃轉,人員、裝備、固定資產全部整體劃轉至綜合執法隊伍。涉及職責整合的其他部門一般進行部分劃轉,對于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責的隊伍和人員,個人服從改革大局,原則上應當轉隸。對于無固定人員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責的,采取聽取個人意見的方式進行轉隸,確保機構正常運轉。
二是堅持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對干部職工工作和福利待遇做出妥善安排,不能“一刀切”,搞斷崖式精簡分流人員,要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逐步穩妥優化執法力量。針對大多地方執法人員工資水平明顯低于行政編制的問題,《指導意見》提出,要完善基層執法人員工資政策,并鼓勵探索為執法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四問
如何把好人員進口關?
答:一是嚴禁將不符合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范要求的人員劃入綜合執法隊伍,嚴禁擠占、挪用本應用于公益服務的事業編制。
二是對于臨時人員和編外聘用人員,將全面清理,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但是,不排除這部分人員配合從事輔助工作。
三是對現有使用公益類事業編制的人員,由同級編委統籌用于解決生態環境保護相關領域用編需求。
五問
執法層級改革怎么改?
答:一是省、自治區層面。要按照屬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省、自治區原則上不設執法隊伍。對于已設立的執法隊伍要進行有效整合,統籌安排,現有事業性質執法隊伍逐步清理消化。此外,對于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由省級承擔的執法職責,可明確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內設機構承擔。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可按程序調用市縣執法隊伍人員力量。另外,個別業務管理有特殊性的領域,如確有必要設置省級執法隊伍的,由省、自治區按程序另行報批。
二是設區市層面。按照設區市與市轄區原則上只設一個執法層級的要求,副省級城市、省轄市整合市區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原則上組建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在特別有執法需要的區或偏遠的區,可設置派出機構。
三是區縣級層面?!吨笇б庖姟穬H是給出了實行的原則,賦予了地方較大的自主權,具體落實形式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探索確定。開發區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由各省份確定。
四是直轄市層面?!吨笇б庖姟诽岢?,直轄市的行政執法層級配置,由直轄市黨委按照減少多層多頭重復執法的改革要求,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六問
各級執法隊伍的職責是怎么劃分的?
答:一是省級職責?!吨笇б庖姟窂娀耸〖壣鷳B環境部門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職責。主要是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監督指導。即加強對市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和稽查考核。監督指導市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制定執法標準規范,開展執法稽查和培訓。二是重大案件查處。負責省級執法事項和重大違法案件調查處理。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省級單獨承擔了核與輻射、消耗臭氧層物質等方面的日常執法事項,還承擔了重特大生態破壞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三是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組織開展交叉執法、異地執法,協調處理重大生態環境和跨行政區生態環境問題。
二是市縣級職責。執法事項主要由市縣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承擔。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側重于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縣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側重于微觀。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不僅要參與執法,還要對全市的執法力量進行管理,使統籌起來的執法隊伍能夠發揮“1+1>2”的作用。對此,《指導意見》賦予了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承擔所轄區域內執法業務指導、組織協調和考核評價職能。
七問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究竟該聽誰的?
答:《指導意見》提出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是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的領導部門的定位。對綜合執法隊伍,《指導意見》指出了規范化、現代化、專業化、制度化的發展方向,真正做到“讓專業的人,專心,做專業的事”。
同時,與之相匹配,在基層執法方面,《指導意見》提出“局隊合一”的模式,壓實縣級生態環境分局對生態環境執法的領導責任,把資源和力量向執法一線傾斜。
八問
我們執法人員該做的都做了,還會被追責么?
答:一是建立隊伍管理制度。首先,要建立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其次,要建立教育培訓制度。加強業務能力建設,健全教育培訓機制,提高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最后,要建立考核獎懲制度。建立考核獎懲制度,實行立功表彰獎勵機制。
二是建立責任追究和盡職免責制度。要在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權力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和發布,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執法標準、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實現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把監管責任與企業主體責任區分開來,避免基層執法人員權責不一致,承擔“無限”責任。
三是建立干預執法責任追究制度。推行執法公示制度,推進及時、主動、全面公開執法信息,對領導干部違法違規干預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查處的,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防治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違規人為干預。